对立档单位的“独立性”要有确切的了解。所谓行政上、财务上和人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只有指在上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有权决定和处理一定的问题,独立地从事某方面的工作活动。
另外,也不能因为要从行政上、财务上和人事上看一个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便把一个机关内的秘书、财务和人事机构(如司、处、科、室等)都看作独立的单位,而将其形成的档案作为独立的全宗。机关的这些组织单位只是负责专门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它们的档案只有整个机关全宗的一个组成部分。
研究立档单位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从工作活动和机构组织等几个方面去分析一个组织单位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机关,其目的是为了确定管理档案的一个基本单位—全宗。因此,不能死扣“几个条件”,不要把独立行使职权、会计单位和人事机构等几个方面割裂和平列;应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主,全面联系地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而且必须明确,我们分析某个组织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是为了解决档案管理问题,而机关构成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差异也很大。所以要从实际出发,既讲究根据,也讲究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