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按照立档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把整个全宗的文件分成各个类别。按组织机构分类,能概要地反映出机关内各单位工作活动的面貌,便于历史地研究问题。某一机构类别往往相当于某一方面大的问题,因而,也有利于按一定的专题查找利用档案。在类目设置和文件归类方面,客观标准比较明显,机构的名称就是类名,哪个机构办理的文件就归入哪个类。特别是在现行机关由各个组织机构分工立卷的情况下,每个组织机构向档案室移交的案卷,就自然地构成一类。因此,组织机构分类法是简便易行的一种常用的分类方法。
按组织机构分类时,关于涉及几个机构的文件,在一个立档单位内应当有统一的规定,以便将文件合理地有规律地分入相应的类别,查找起来有规可循。比如:经过本机关党组或党委讨论而以机关行政名义发的文件,一般应归入行政某机构类内;业务机构起草而以机关名义发的,一般应归入机关的中心机构(如办公厅、室等),也可归入业务机构(如业务处、科等);几个机构联合办理的,一般应归入主办单位,也可归入批示“退存”的单位或最后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