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机关文件归档时,剔除一部分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即“不归档文件”,由机关文书处理和业务部门保存一、二年后销毁或转作参考资料使用;第二阶段,对于归档的文件确定其保管期限;第三阶段,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剔出销毁。这些工作,由机关档案室会同有关文书处理、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档案馆的档案,大多是历史上形成的档案,有的虽不是几十年以前形成的历史档案,至少也是十几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因此应以一次鉴定为原则,即确定保存和销毁两种。保存是指永久保存,一般情况下,以后不再重新审查。档案室的鉴定工作,一般都是由办公厅(室)领导人、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等组成三结合的形式进行。档案馆的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鉴定委员会由馆长、同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档案馆的有关人员组成(县档案馆的鉴定委员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馆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在鉴定某一部分档案时,邀请有关机关的代表参加。